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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行政拘留,被辞退要不要赔偿?

时间:2021-07-09 15:33:02 点击:723
员工被行政拘留,被辞退要不要赔偿?
盛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进入高榕公司处工作,任保安一职。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2019年6月2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由于盛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盛某某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同年7月10日,盛某某联系其同事方某让其帮忙顶班,但高榕公司不予同意。
 
同年7月16日,高榕公司送达日常考核管理表给盛某某,该表上载明由于盛某某符合《日常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系员工手册内容)第7.4条第11点规定“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含)者”及第7.4条第20点规定“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刑事处分者”给予辞退处罚。
 
仲裁观点
 
2019年8月16日,盛某某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高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720.12元。
 
2019年9月17日奉贤区仲裁委作出裁决,由高榕公司支付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04.08元。
 
因高榕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从高榕公司出具的日常考核管理表载明的内容来看,高榕公司作出辞退盛某某的理由有二,一是盛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旷工3天,二是盛某某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
 
首先,关于旷工,盛某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故在高榕公司所称的旷工期间盛某某并非由于个人原因无故缺勤,且盛某某拘留的当日,即2019年7月10日,盛某某即联系其同事帮其上班,但高榕公司不予同意,故盛某某在此期间未能为高榕公司提供劳动无法认定为无故旷工,高榕公司以盛某某旷工辞退盛某某的理由难以成立。
 
其次,盛某某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不符合《员工手册》第7.4.20条规定的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得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此辞退理由亦不成立。因此,高榕公司辞退盛某某的行为缺乏充分依据,应支付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判决:上海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04.08元。
 
上诉时双方观点
 
高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高榕公司不支付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8,304.08元(以下币种相同)。
 
事实和理由:盛某某在高榕公司处任保安一职,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盛某某的排班为:7月10日早班、7月11日晚班、7月13日晚班。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盛某某作出了六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故盛某某在此期间持续旷工。高榕公司认为,盛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第7.1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准不上班,全天无打卡记录且无备案者。第7.2条、第7.4.11条 一个月累计旷工5天或连续旷工3天(含)者解除劳动关系或给予辞退处分。7.4.27条违反法令或本规定重大情节重大者可给予四级辞退处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高榕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与盛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盛某某辩称,不同意高榕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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