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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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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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对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