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将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为六种情形,劳动者只要出现六种过错性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雇行为,无须事先通知其本人,也没有经济补偿金,是一种严厉的解雇行为,因此,我国劳动法律通过解除理由和解除程序进行了制约。
从解除理由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过错性解除理由主要限定在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解除。实践中,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及公示程序都要合法。
第二,劳动者要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对此,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达到严重程度。对于何谓“严重违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则交由用人单位予以制度量化,二则交由裁判者自由裁量,也即对“严重违反”的认定应当具有合理性。
从解除程序上看,在过错性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但作出解除时仍要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相应的退工、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又该怎么办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内容来看,用人单位既无设立工会的法定义务,也无自行设立工会的权利。当前司法实践中,多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为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未向工会事先履行通知义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不构成程序上的违法解除。但仍有部分地区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例如江苏、上海等地)认为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起诉前仍没有履行通知上级工会、当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的,也应按照程序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待。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和程序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不会被劳动者追究法律责任(继续履行/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